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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与北京玉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*与被告北*贸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物美公司)买卖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。原告的诉讼请求为:被告支付原告购物款540.96元,十倍赔偿5490.60元。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,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查明

本院经审理认定,2015年6月8日,张*在物*司支付540.96元,购买了西域果园和田红枣(二级)39袋。该西域果园和田红枣(二级)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部分栏目内容缺失,导致营养成分数量和比率均无法识别。因认为上述产品的外包装标示存在问题,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,故张*诉至法院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》第一百零七条、第一百一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原告张*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北京玉*有限公司“西域果园和田红枣(二级)”三十九袋;

二、被告北*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*货款五百四十元九角六分;

三、驳回原告张*新其他诉讼请求。

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,由原告张*负担(已交纳)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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