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*限公司诉被告振海大厦买卖纠纷一案中,原告北京海*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北京海*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一元五角,由原告北*有限公司负担(已交纳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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