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*与常*债权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王*申请执行常*买卖纠纷一案,本院(2012)西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王*已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执行过程中,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(2012)西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,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,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。

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