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许**与天津**畅管箍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许*与被告天*畅管箍厂买卖纠纷一案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*提出撤诉申请,经审查,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许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18元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