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天津港*有限公司与天津滨*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,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,暂不具备执行条件,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5)滨塘民初字第41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,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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