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*与被执行人邯郸*限公司、陈*买卖纠纷一案中,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4)宁*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,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
天津**有限公司与特易购**资有限公司、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北京**限公司与天津滨**有限公司、江苏成业**司盘锦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天津**有限公司与天津市**有限公司、天津市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黄**与北京盛强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樊**与李**、天津市东郊区增兴养殖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杨**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天津福**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**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天津港**有限公司与天津滨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陈**与天津滨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辽宁通**限公司与中国建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