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*与被执行人*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,在执行过程中,因被执行人正在履行过程中,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,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天*海新区人民法院(2014)滨塘民初字第763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,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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