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刘核心与郭**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人刘核心与郭*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郭*暂无财产可供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(2014)滨塘民初字第43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,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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