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*与天津市柯**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张雯诉被告天津市柯*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,依法由审判员吴*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经审查,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可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张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25元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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