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张雯诉被告天津市柯*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,依法由审判员吴*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经审查,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可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25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
杨**与杨**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天津福**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**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天津港**有限公司与天津滨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陈**与天津滨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辽宁通**限公司与中国建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魏**与张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赵**与高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新乐**油站与河北**有限公司、王**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王**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石家庄**有限公司与石家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