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与被告高占伟买卖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,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,不损害他人利益,故本院予以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赵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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