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邢*、王*与被告侯*买卖纠纷一案中,原告邢*、王*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申请撤诉,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邢*、王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邢*、王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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