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天津市*易有限公司与天津*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,已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,案件执行完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4)滨塘民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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