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董**与河北利**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董*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利*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,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(2014)西*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原审原告董*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,原审被告河北利*有限公司书面同意董*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经审查,董*申请撤回起诉,河北利*有限公司同意董*撤回起诉,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、他人合法权益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(2014)西*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准许原审原告董*撤回起诉。

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0元,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0元,均由董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