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史五元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利*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,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(2014)西*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原审原告史五元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,原审被告河北利*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史五元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,史五元申请撤回起诉,河北利*有限公司同意史五元撤回起诉,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、他人合法权益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(2014)西*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;
二、准许原审原告史五元撤回起诉。
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0元,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0元,均由史五元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