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受理原告山西*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*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。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,认为其单位长治市*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为长治市潞泽大街西侧,该地址应由长治*民法院管辖,而并非本院管辖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,本院认为,被告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被告长治市*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,本案移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处理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山西省*民法院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