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诉被告张*车辆买卖纠纷一案,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,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请求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,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,应准予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张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0元,减半收取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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