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李*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审判员袁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李*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杨*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诉称
原告李*称,我与被告于1984年上学时相识。年月日登记结婚。年月日生一子李*。婚前、婚后感情一般,后因为双方性格差异较大,经常发生矛盾。自2010年以来双方一直分居,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故请求离婚。
被告辩称
被告杨*答辩。
本院查明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1984年上学时相识。年月日登记结婚。年月日生一子李*。婚前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,后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。
上述事实,有原告陈述、书证佐证,本院予以确认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、自主登记结婚,从相识至今已经30多年,所以感情基础比较牢固。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及性格问题发生矛盾,但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原告所述,双方已经分居5年一节,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,故本院不予采信。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,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。今后双方应加强交流和沟通,通过双方的努力建立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。综上所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裁判结果
驳回原告李*的离婚请求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李一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人民法院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