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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一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魏一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穆硕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魏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刘*、被告李*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1995年4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,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魏二。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。原告曾于2015年1月27日起诉离婚,被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仍没有和好,一直分居生活。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辩称,2015年3月26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魏一离婚之诉讼请求后,原告还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过。故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,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1995年4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,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年月日生育一子魏*,现已成年。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,近年来双方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,产生了矛盾。原告魏一曾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离婚,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(2015)蓟民初字第7185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驳回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有关证据在案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,互相帮助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原、被告系自主婚姻,已共同生活多年,且育有一子,双方具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。现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,原告也曾起诉离婚,但是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具备应予离婚的法定情形,原、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,互敬互爱,互相理解,加强沟通,妥善化解家庭生活中的矛盾,齐心协力经营家庭,夫妻关系定会得到改善,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。案经调解未果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魏一离婚之诉讼请求;

诉讼费用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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