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与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裴(2015)蓟民初字第3636号离婚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,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及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,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四条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终结本院的(2015)蓟民初字第363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二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