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陈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,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陈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准予其撤诉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陈*起诉。
诉讼费用100元,原告已预交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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