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潘*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负担(已交纳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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