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仇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仇撤回起诉。
诉讼费100元,由原告负担(已预交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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