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付(2012)蓟民初字第1669号离婚纠纷一案中,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,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依照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一、终结本院作出的(2012)蓟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。
二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陈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与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付与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潘与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仇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宋**与李**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王**与张**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魏一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张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赵**与王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