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未履行蓟*院作出的(2015)蓟民初字第7010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规定义务。进入执行程序后,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可供执行财产,短期内无法结案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四条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一、终结本院的(2015)蓟民初字第701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二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