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孙与刘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孙与被告刘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*独任审判,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孙、被告刘*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孙*称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婚后感情一般。原、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*。近年来,双方性格不投而经常吵架、生气,且被告不思理家,导致原告心灰意冷。2015年9月份双方再次吵架后,原告离家租房居住至今。现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。故原告起诉,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婚生子刘*由被告自行抚养;衣物在各自处归各自所有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孙*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:结婚登记证明1份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刘*辩称,不同意与原告离婚,原告所述不属实,双方结婚19年来很少打架生气,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。

被告刘*未向本院提交证据。

经本院庭审质证,被告刘*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、关联性、合法性均没有异议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均系再婚,双方于1997年6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,于1997年7月12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,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。原、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*。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偶有争吵发生。2015年9月份,双方因为琐事发生矛盾,原告孙离开被告处,双方分居生活至今。

上述事实,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陈述意见在案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主结婚,已共同生活近二十年,这说明双方感情基础较好。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偶有争吵发生,但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感情,互谅互让,相互沟通,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。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要求离婚,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,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案经调解未果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负担(已交纳)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