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肖**与白一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肖与被告白一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*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肖*参加诉讼,被告白一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9年自由恋爱相识,年月日登记结婚,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白二,婚后感情尚好,但从2013年5月开始,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,导致原、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,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婚生子白二由被告自行抚养;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:结婚登记证明一份。

被告白一既未做出答辩,亦未参加本院庭审。被告白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视为其自行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。

被告白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。

本院经依法核实,对原告所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9年自由恋爱相识,年月日登记结婚,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白二。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发生。2015年8月份,原、被告双方因为琐事发生矛盾,原告回娘家居住,双方开始分居生活。后因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而成讼。

上述事实,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原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结婚多年,婚后感情较好,生育有一个子女,双方均应珍惜夫妻以往感情。现孩子年龄尚小,需要父母共同关爱,只要双方多为家庭及孩子着想,是有和好可能的。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,证据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缺席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肖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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