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郝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穆硕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郝及其委托代理人沈*、被告李*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诉称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,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双方均系再婚,原告与前夫之子周与原告一起生活,被告与前妻之子李*、李*与被告一起生活。原、被告婚前相互不了解,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,又由于性格不合,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打架。2014年7月双方发生矛盾,被告出走,双方分居至今,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判令原告之子周由原告自行抚养,被告之子李*、李*由被告自行抚养;判令原、被告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。庭审中,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原、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、债权归各自所有,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偿还。增加一项诉讼请求,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被告辩称
被告辩称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,故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。
本院查明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,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没有生育子女。原告与前夫之子周,与原告一起生活。被告与前妻之子李*、李*,与被告一起生活。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产生了矛盾。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有关证据在案证实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、自主婚姻,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。双方婚后虽然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,但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出现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,原、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,互敬互爱,互相理解,加强沟通,妥善化解家庭生活中的矛盾,齐心协力经营家庭,夫妻关系定会得到改善,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。案经调解未果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裁判结果
驳回原告郝离婚之诉讼请求;
诉讼费用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人民法院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