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郝**与刘**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郝以及上诉人刘因离婚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受理,2015年9月8日作出的(2015)丽*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,并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上诉人郝的委托代理人曲骆,上诉人刘以及委托代理人李*到庭参加诉讼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(2015)丽*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,退回上诉人郝200元,退回上诉人刘200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