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袁与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袁与被告冀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汪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袁与被告冀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无子女。2012年5月,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,后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,现羁押于天津杨柳青监狱。原告认为,原、被告草率结婚,婚后不久被告就被羁押,原告曾在2014年12月11日起诉离婚,法院判决不予离婚。故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准原、被告离婚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辩称,不同意与原告离婚,原、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并欠有债务,其债务应共同偿还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婚前均为同村村民,双方于2011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。于年月日进行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,双方均属再婚,婚后被告在原告家生活,双方婚后无子女。被告于2012年5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公*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5月30日被捕。2012年11月1日被蓟县人民法院以(2012)蓟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:被告冀*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。现被告冀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。2014年12月22日,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,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以(2015)蓟民初字第7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:驳回原告袁离婚之诉讼请求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、本院(2012)蓟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3个月之余,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。之后被判有期徒刑6年。被告服刑期间,原告曾起诉离婚,本院判决驳回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,要求离婚。虽经本院做和好工作,原告执意请求离婚。鉴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婚后不久被告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,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基础,其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之程度,本院应判准原、被告离婚。对原、被告双方共同财产及债务争议问题,今后双方另行解决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(五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判准原告袁与被告冀离婚;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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