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柴u0026times;u0026times;与被告刘u0026times;u0026times;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0元(原告已预交)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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