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薛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薛于2015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。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;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已减半收取100元(原告已缴纳),由原告薛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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