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薛于2015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。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;
案件受理费200元,已减半收取100元(原告已缴纳),由原告薛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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