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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与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陆与被告邵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陆、被告邵*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陆*称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于1999年5月27日生长女邵一X,现随被告生活,于2008年2月18日生次女邵*X,现随原告生活。由于婚前交往时间较短,缺乏了解草率结婚,致婚后感情一般,在几十年的婚姻生活中,被告对原告非打即骂,使原告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。被告婚后好逸恶劳,经常赌博,导致债务累累。2014年11月原、被告再次发生矛盾,分居至今。原、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,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故诉至法院,要求依法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长女邵一X随被告生活,次女邵*X随原告生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,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;婚前财产各归己有,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,共同债务70000元(陆*50000元,陆*20000元)由被告清偿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邵辩称,同意离婚,但是对原告说的离婚的理由不认可;不同意次女邵*X随原告生活,被告要求两个孩子均随其生活,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;同意婚前财产各归己有,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,共同债务70000元(陆*50000元,陆*20000元)在次女随自己生活的前提下同意自己清偿;同意受理费由被告承担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于1999年5月27日生长女邵一X,现随被告生活,于2008年2月18日生次女邵*X,现随原告生活。双方于2014年11月分居至今。原告现无婚前个人财产。原告提出婚后共同财产有冰箱一台、电视机两台、空调两台、别克汽车一辆、桑塔纳汽车一辆,另有小房两间、车库一间,被告对冰箱一台、电视机两台、空调两台无异议,对其他不认可,原告对婚后共同财产表示放弃,均赠予长女邵一X。原、被告无婚后共同债权,有婚后共同债务70000元,其中欠陆义50000元,欠陆*20000元,对于该债务,被告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,在次女随其生活的前提下,被告同意个人清偿。关于子女的的抚养问题。长女邵一X现年16周岁,经法庭询问,邵一X愿意随被告生活,且被告和邵一X均不向原告主张抚养费。原、被告分居后次女邵*X一直跟随原告在独流镇生产街生活,现年7周岁,现在静海县独流镇生产街第二小学上二年级,已在生产街的幼儿园和小学就读三年。原、被告均为农业户口。原告称每月收入3000元,被告称每月收入50000元至60000元,双方均未提供证据。

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、子女户口页、邵一X询问笔录、邵询问笔录、邵*询问笔录和原、被告当庭陈述为据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要求离婚,被告亦同意离婚,双方就离婚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,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,原、被告之长女邵一X已年满16周岁,经法庭询问,邵一X愿意随被告邵生活,应遵循子女的意见,故邵一X应随被告生活。原、被告均要求次女邵*X随自己生活,由于原、被告次女尚年幼,原、被告分居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,且邵*X已经在独流镇生产街的学校就读三年,从便于子女生活、学习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,次女邵*X应继续随原告生活。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依法支付抚养费用,关于抚养费用结合原、被告的现实状况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子女的实际需要,本院酌定支持500元。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,有权利也有义务探视子女,因双方就探视方式未达成一致,本院依法予以酌定。关于婚后共同财产问题,原告主动放弃分割婚后共同财产,本院予以确认。关于原、被告的共同债务问题,原告主张的70000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,故本院认为该债务应由原、被告共同清偿。综上,案经调解未果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三十八条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,第四十一条,最*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第五条、第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予原告陆与被告邵离婚。

二、原、被告之长女邵一X随被告邵生活并由其抚养;次女邵*X随原告陆生活,被告邵自2015年12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*二X抚养费500元,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。被告邵自2015年12月起每月第一周的周日探视邵*X一次,探视时间为上午9时至12时,探视地点为独流镇*委员会门口,被告探视时原告应予以协助。

三、原、被告婚后共同债务70000元由原、被告共同承担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由被告邵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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