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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**与郑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姜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审判员肖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徐*、被告郑*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姜*称,原、被告于2005年2月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,2009年6月23日登记结婚。婚后于2005年12月16日生有一女姜一,2012年12月10日生有一子姜二。原、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但近几年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2012年双方曾欲离婚,但经家人调解和好。2014年11月至今原、被告一直分居,而且原、被告一双儿女均由原告母亲抚养,被告不闻不问,经常深夜回家。被告还生性多疑,怀疑原告与被告亲妹妹有不正常关系。2015年10月8日原告和女儿到被告娘家接被告回家,结果原、被告之间发生冲突,被告等人将原告及女儿殴打致伤,并抢夺了原告车钥匙。被告的种种行为致使原、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:准予原、被告离婚;婚生女姜一、婚生子姜二随原告生活,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;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,婚后财产依法分割,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郑辩称,不同意离婚,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自由恋爱相识,于2005年2月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,2009年6月23日登记结婚,2005年12月16日生有一女姜一,2012年12月10日生有一子姜*,现均随原告母亲生活。原、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,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,要求与被告离婚,被告不同意离婚,原告亦未提交足够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。

上述事实由原、被告当庭陈述及各自提交的证据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相识,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,持续时间较长,且育有一双儿女。现原、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但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,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,相互体谅,相互尊重,相互信任,各自改正缺点,好好生活,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,这对一双儿女的健康成长亦十分有利。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,但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原、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被告亦不同意离婚。故就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最*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原告姜与被告郑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姜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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