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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*与被告王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*、被告王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*称,年月日,原、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。由于双方婚前互不了解,导致婚后感情不睦,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,天天吵架,均不思过日子,造成双方感情破裂。现原告起诉离婚,请求判令原、被告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*称,双方感情没有破裂,不同意离婚。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信任原告,不再喝酒,也不再与原告吵架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王一与被告王*自由恋爱,于年月日登记结婚。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在共同生活中,双方偶有矛盾并争吵。2015年10月26日,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至今。

以上事实有原、被告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据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。原、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表明双方有一定的了解和感情基础;在本案审理中,被告亦当庭表示改正缺点,妥善处理家庭矛盾。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,妥善处理家庭问题。本案中,虽然原告起诉离婚,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最*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原告王一与被告王*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王一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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