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与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东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东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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