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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与刘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与被告刘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李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李、被告刘*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此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1999年11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,2000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,2002年8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2002年4月19日生育一女,取名刘*,因原、被告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合,致婚后双方性格不合,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,被告虐待、歧视原告,多次酒后殴打原告,且被告经常与与婚外异性交往,2015年6月中旬,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,现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。请求依法判准原、被告离婚,双方婚生之女刘*由原告抚养,抚养费由原告自理,原、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,婚后共同债务依法分担,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,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辩称,原、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。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有过争吵,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,原告称被告虐待、歧视原告,多次酒后殴打原告,且被告经常与婚外异性交往均不是事实,原、被告之间的矛盾,被告自身存在过错,请求原告谅解,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999年11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,2000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,2002年4月19日生育一女,取名刘*。2002年8月23日原、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婚后,原、被告因家务琐事曾发生过争吵,被告曾辱骂过原告,2015年7月,原、被告因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,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。2015年10月15日,原告诉来本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,庭审中,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,不同意离婚,并向原告承认了错误,请求原告谅解,表达了和好的愿望。原告诉称被告经常与婚外异性交往,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。
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陈述、结婚证明等证据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。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,婚姻基础较好,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,双方应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,被告辱骂原告的行为是错误的,应予批评。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,照顾子女利益,不应草率离婚,被告也应主动搞好夫妻关系。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经常与婚外异性交往,故原告要求离婚,本院不予支持。此案经调解未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,不准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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