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石*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石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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