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被告下落不明,本院依法对被告采取公告送达方式,并告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,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,且其提供的电话号码无法与之联系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、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第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本案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赵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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