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兰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肖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,本院认为,原告兰要求撤回对被告肖起诉的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,原告兰的申请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兰撤回对被告肖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,由原告兰承担。
裁判日期
、二○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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