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田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,本院认为,原告田要求撤回对被告孟起诉的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,原告田的申请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田撤回对被告孟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田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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