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文静与被执行人张*离婚纠纷一案中,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4)宁*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,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
姜**与李**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岳**与李**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张**与刘**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兰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霍**与陈**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张*与李*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武*与陈*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王*与魏*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王*与孙*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薄**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