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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与李*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李*因离婚纠纷一案,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(2015)西*初字第02854-1号民事裁定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

上诉人诉称

李*上诉称,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海花园小区,且有鹿泉*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,故本案应由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本案系离婚纠纷。上诉人提交了其在2012年至2015年4月底居住在龙海花园的龙*居委会证明,而被上诉人于2015年9月10日起诉,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石家庄市鹿泉区。被上诉人提供的石家*街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李*的住所地在红旗大街46号,依据最*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解释第四条、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。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;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驳回上诉,维持原裁定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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