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。依法由审判员陈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要求离婚,被告亦同意离婚。
根据最*法院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裁判结果
一、原告赵*、被告赵*乙均同意离婚。
二、原被告婚后儿子赵*由被告抚养,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小孩抚养费40000元,2015年11月20日前给付30000元(已执行完毕),2016年11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。
三、存放在原被告各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。
四、其他互不追究。
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*负担。
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,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、捺印起生效。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