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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*甲与韩*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韩*甲与被告韩*乙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邱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、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韩*甲诉称,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。因婚前缺乏了解,没有感情基础。导致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。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,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。特别是被告的母亲经常指使被告与原告制造矛盾,导致原告精神极度痛苦。现夫妻感情破裂。诉请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;婚生男孩韩*由我抚养,被告承担抚养费;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韩*乙辩称,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,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。婚后感情较好。2012年农历正月12日生男孩韩江源,现随被告方生活。婚后无共同财产、债权、债务、存款。原告户口在被告处,无责任田。2015年10月1日原、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,原、被告分居至今。以上情况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结婚时间较长,且生有子女。双方理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。相互体谅,相互信任,和睦相处,共同建设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。现原告提出离婚,被告不同意离婚,只要原、被告积极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,原、被告和好有望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予原告韩*甲与被告韩*乙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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