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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*与张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朱*与被告张*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邱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朱*、被告张*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朱*诉称,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因结婚仓促,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。被告有时出手打我。我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,请法院准予原、被告离婚,婚生男孩张*乙由我抚养,被告负担抚养费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张*甲辩称,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,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7月同居生活,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。婚后夫妻感情较好。年月日生一男孩张*乙,现随原告生活。婚后无共同财产、债权、债务、存款。2015年9月1日,原、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,后原、被告分居至今。原告的户口在娘家。审理中,被告向原告表示以后改正缺点和错误,并保证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。以上情况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结婚时间较长,并育有一子,双方理应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,相互信任,相互体谅,和睦共处,共同建设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。现原告提出离婚,被告不同意离婚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,只要被告积极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,原、被告和好有望,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,本院不予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予原告朱*与被告张*甲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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