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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*与张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秦*与被告张*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邱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秦*、被告张*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吕*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秦*诉称,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,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2005年农历7月20日生长女张*乙,2007年农历8月18日生次女张*丙。因婚前与被告了解较少,草率结婚,没有感情基础。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,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,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,但为了孩子勉强和被告一起生活,十多年来,满心希望被告能够改好,但被告恶习始终不改。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,请法院准予原、被告离婚,孩子每人抚养一个,双方随时探视对方抚养的孩子,财产依法处理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张*甲辩称,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,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婚后夫妻感情较好。2005年农历7月20日生长女张*乙,2007年农历8月18日生次女张*丙,现均在新*心小学上学。婚后共同财产为分期付款购买的长安汽车(冀A)一辆,现车贷已付清。该车现在被告处。共同债务原告陈述为8.2万,被告认可4.1万,称其他债务不清楚。婚后无共同债权、存款。原告的户口、责任田均在娘家。现被告处有原告陪嫁品新飞冰箱一台、小天鹅双桶洗衣机一台。2015年10月10日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,与被告分居至今。审理中,被告向原告保证以后改正缺点和错误,努力工作,希望原告给其一个和好的机会。以上情况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结婚时间较长,并育有两女,双方理应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,相互信任,相互体谅,和睦共处,共同建设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。现原告提出离婚,被告不同意离婚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,只要被告积极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,与原告加强沟通,切实履行家庭义务。原、被告和好有望,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,本院不予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予原告秦*与被告张*甲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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