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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与褚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诉被告褚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因原、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准许原告张*撤回起诉。

裁判结果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,由原告张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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