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诉被告褚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因原、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准许原告张*撤回起诉。
裁判结果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,由原告张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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