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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**与冯*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诉被告冯*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赵*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条第(五)项、第三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赵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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