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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赵**诉被告陈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徐成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5年11月3日、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、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被告性格暴躁、多次打骂原告,沉迷网络私会网友,有次带人找原告吵闹,同来的男人开车将原告前臂撞伤。双方已分居4年,夫妻感情已破裂。原告请求:准予双方离婚;婚生女赵*跟随被告生活,原告每月工资收入1200元,无力支付抚育费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辩称,原告所述离婚理由均不属实,但被告同意离婚;被告不能让孩子无家可归,既然原告不要,被告要。被告没有工作无经济收入,原告则有工作和其他收入,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于2001年3月19日登记结婚,于2002年5月20日婚生一女赵*。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。自2011年7月起,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经营宾馆事宜产生矛盾分居至今。双方分居期后,赵*跟随被告生活。另查,原告是商场售货员,自称半天班每月收入1200元。被告无工作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四年之久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应准予双方离婚。婚生女随被告生活,原告应负担适当的抚育费。对于抚养费标准,应综合考虑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原、被告负担能力等因素,并结合本案实际酌情确定原告自2015年9月起至赵*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*离婚。

二、婚生女赵*跟随被告陈*生活,原告自2015年9月起每月给付赵*抚育费500元,至赵*满十八周岁时止。

三、驳回原、被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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