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巩*与被告郝*离婚纠纷一案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海燕公开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巩*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且不侵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利益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巩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巩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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